如实告知,我该拿什么拯救你

发布时间:202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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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健康险的拒赔理由中,有80%的理由是”未如实告知“,可见在投保时,的确有很多人犯下了“未如实告知”的错误。如实告知,我们该拿什么来拯救你呢?我发现,到底要不要“如实告知”,在我们的认知上走向了两个极端,有的人认为是可以什么都不管,合同成立了保险公司就该赔偿;而有的人,又将“如实告知”视如猛虎,认为应该将自己的感冒、发烧一股脑全部告知保险公司,生怕现在犯一点点错误,将来保险公司就会拒赔。今天,我们花点时间,将这个问题说说透。一般来说,告知的形式可以分为两种:无限告知和询问告知。所谓“无限告知”,就是投保人不仅仅需要告知保险公司“健康问卷”上的问题,而且还要告知保险公司没有问到、但是又对身体健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这种告知的形式,对社会的整个信用环境和法律环境都有非常高的要求,而且也是对投保人最不友好的一种方式。而“询问告知”,是指投保人只要告知保险公司“健康问卷”上的问题,它秉持的规则是“你不问,我不答”!这种方式对投保人是比较友好的一种方式,而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要求就会更高。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实施的告知形式就是“询问告知”。但是,我们在跟世界发达国家比较的时候发现一个有趣的形象,实施“无限告知”的国家理赔纠纷很少,而实施“询问告知”的中国却反而纠纷很多。“为什么会有这种反常的情况呢?”一番探究之后,我们发现主要有三个原因:国外投保时间早保险发达的西方国家,保险文化已经深入“骨髓”,在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会涉及到保险,而健康险一般都是一出生就会购买。而小时候购买,那个时候身体是没有“各种各样”的慢性病的,所以即使是无限告知也问题不大。但是我们国人普遍都是在30岁以后才想到考虑买健康险,有的人甚至是在40岁以后才买,在这个年纪有些慢性病“已经“悄悄的进村”,如果告知可能就买不了保险,所以有很多人就会选择“铤而走险”,所以理赔时纠纷反而会更多。社会整体素质高保险本身就是基于“诚信”的合同,保险的发达程度往往就是跟整个社会的诚信息息相关,目前国内跟这些发达国家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这种差距可能就体现在国内可能有更多的人在投保时就是来“钻空子”的,国外也一定有,但是我们肯定要比国外多,这部分人的合同就是“理赔纠纷”的重灾区。社会保险素养高保险素养,是指一个社会对保险的认知水平。发达国家保险都发展了几百年了,我们国家满打满算也还不到20几年,所以老外对保险的认知能力要比国人强的多,他们更加清楚“自己购买的保险责任是什么”、“哪些该赔哪些不该赔”,所以他们知道发生哪些情况,保险是可以赔偿的,哪些情况保险是不赔的,都可以欣然接受。但是,国内完全是相反,如果做一个调查,在10个买保险的人当中估计至少有9个人是不知道自己的保险有什么作用的,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好赔,什么时候不好赔,所以理赔纠纷自然就会更多。当然,由于发达国家的整体素质更高,所以它们的产品理赔“限制”会更少,因为大家都遵守“规则”,因此产品会显得更加好。但是,国内没有这样的“人文环境”,因为骗保的人实在太多。保险公司的健康问卷就是有一大堆问题组成的,我们需要对这些问题有一定的了解,另外更需要知道如何应对这些问题,一般来说可以分为下面6个类型:有无列举的疾病这个问题其实就是问询现在和过往是否有“列举的疾病和症状”,这是健康告知当中最重要的问题类型,每个公司的健康问卷都会有,例如:还有一些是针对于特殊的群体进行的疾病询问,其他人是不需要回答的:这一类问题是保险公司可以找到拒赔理由中最多的类型之一,它的特征是保险公司“举证很容易”,只要到被保险人户口所在地、医院、体检机构及社保中心查询相关的诊疗记录就可以获得相关的证据。有无相关的诊疗经历这一类问题也是保险公司常见的问询类型,而且也是保险公司比较容易“举证”的,因为也都是相关的诊疗或者体检的记录的,比如:这类问题一般都会有一个时间的限制,比如5年内或者2年内等,如果我们接受治疗的时间是不在这个时间范围内的,那么我们是不需要告知的。另外,这个问题里面还包括了“严重程度”的描述,比如虽然没有住院或者手术,但医生在病历上写明了建议“住院或者手术”,那么我们是需要告知的。相反,如果医生没有在病历上写明“住院或手术”的建议,则是无需告知的。有无相关的症状这一类问题也是常见问题,保险公司一般会询问有无规定时间内的疾病症状,比如:如果一年以内有上述的症状,是需要如实告知的。不过说实话,保险公司对这个问题的拒赔“举证”是比较困难的,因为这些症状并没有相关的书面依据,只是我们自身的一些“感受”而已。保险公司收集证据一般只有一个方式,就是来源于“病历上医生对疾病症状的描述”。因为患者有可能不会对保险公司说实话,但是对医生却不敢隐瞒,因为我们自己对症状描述的越清楚,那么有越有利于医生的判断。所以,对于这个问题的拒赔理由,事实上就是来源于“我们自己的口述”!有无过往检查记录这类问题也是保险公司收集拒赔理由的重要领域,但是我本人非常不喜欢这一类问题,因为这类问题问的实在太宽泛,只要体检中出现了任何问题,都有可能拒保,实在太过于严格了。比如:现在随着检测设备的升级,在体检时检测出“异常状况”的情况越来越多,比如CT的检测能力远超过B超,有一些很微小的结节或者息肉都可以检测出来。一旦检测出来,就意味着可能失去了投保的机会。所以,有的公司也不会直接问这个问题,那样顺利投保的可能性就会更高。当然,并不是说只要出现“异常”就都需要告知,需要告知的还有一个条件就是“被医生建议需要作进一步的检查、治疗或随诊”,如果只是向轻度脂肪肝、血脂偏高等轻微异常,一般医生不会有这样的建议,所以还是不需要告知的。有无家族的病史这类问题是用来帮助保险公司鉴别客户是否有“家族病史”,因为有一些疾病也是具有一定的遗传影响,比如癌症等:直系亲属一般是指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子女,但是这个问题其实有点鸡肋,因为一方面很多人其实根本不清楚祖父母、外祖父母得过什么病;另外一方面,即使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也很难举证,而且一般也很少去做这个方面的调查,反正这个问题有点“恶心人”。有无被拒保记录问题的描述如下:这个问题其实也有点鸡肋,因为在目前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是很难举证的,因为目前保险公司之间都是不联网的,而且别的保险公司一般也没有这个义务来配合你调查,当然本地之间的保险公司可能通过私人关系还是可以办到的。而且据我了解,目前也没有听说以此理由拒赔的。在实际的健康问卷中,还有一些其他的问题,包括个人的生活习惯、体重比、职业情况等等,这些问题也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如实告知即可!“未如实告知”的后果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故意未如实告知和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法上根据这两种不同的情况,也对“未如实告知”的后果做了明确规定:故意未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且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这是“不如实告知”最坏后果:重大过失未告知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这是“不如实告知”最坏后果:所以,当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理由进行拒赔时,我们首先要评估一下对我们自己来说最坏的结果,然后才能采取最有利的处理方式。当我们提出保险理赔的时候,一定是我们遭遇了重大的困难的时候,而这个时候保险公司又恰恰提出了拒赔,可想当然的是很难过的。所以,还有没有办法“力挽狂澜”呢?当然有!今天,我就把有可能“逆转”的处理方式给大家终结一下,有以下5种方式可能让我们“反败为胜”:利用不可抗辩条款如果合同成立已经超过了2年,那么不可抗辩条款就已经生效了,那么我们如果合理利用这个条款,有可能获得赔偿。我们先来看一下不可抗辩条款的主要内容:“不可抗辩条款”生效意味着保险公司永远失去了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不管你是“故意未如实告知”还是“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所以,即使本次拒赔了,保险合同还是有效的。但是“不可抗辩条款”生效,不是意味着所有的保险事故都会赔偿,根据条款的规定是:两年以后初次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才会赔偿。也就是说,投保之前发生的、投保后2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然是会拒赔的。所以,如果“保险事故”是2年以后初次发生的,那么我们就可以利用“不可抗辩条款”获得赔偿!未告知事项无影响如果我们能证明“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无严重影响”,那么我们依然有获得赔偿。因为《保险法》对重大过失未告知的处理规定中是这样的: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只有满足“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条件,保险公司才能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认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证明“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依然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告知“甲状腺结节”,后罹患肺癌,由于“甲状腺结节”对“肺癌的发生”并没有严重的影响,因此保险公司依然要赔偿,但赔偿以后可以解除合同。还要说明一点,如果保险公司如果以此拒赔,在法律上还要承担举证责任,要举证证明“未告知事项”对“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不过要提醒一下,利用本条获得理赔的前提是“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而不是“故意未如实告知”,后者是属于严重的不诚信行为,依然是不能获赔的。用证据证明我已告知中国的保险市场存在太多不规范的销售行为,有些代理人因为太想“签单”了,甚至会鼓励客户“不如实告知”,或者根本就没有对客户进行“健康问询”,投保单上的“健康问卷”都是由保险代理人“代为完成”的,客户只是签了字而已。当发生拒赔的时候,其实对客户来说是很冤枉的。但是,如果我们能够证明在投保的过程中我们已经向代理人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有证据证明代理人应该对自己的身体异常情况知情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证明我们已经履行对保险公司的“如实告知”义务,因为代理人是在保险公司的授权下,在承揽业务时承担了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代理人代表的就是保险公司。所以,如果我们有证据可以证明完全是代理人的原因才导致我们未能尽到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依然需要赔偿。认定“问题”无效很多人都有一个感觉,有些“健康问询的问题”实在是很难回答,因为它是“概括性”的问题,因为“概括性问题”的缺点在于,保险公司为防止有所遗漏而尽可能提出问题,并采用范围过于宽泛的问题,实际上将评估风险水平的负担再次转嫁给投保人,比如“是否曾患有其他疾病”等兜底性问题。不过有一个好消息是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对于“没有具体内容的概括性问题”,保险公司不能以此解除合同,意味着发生保险事故需要赔偿,也就是说这类问题是无效的。所以,如果我们能证明未告知的问题是“没有具体内容的概括性问题”,那么我们依然可能获得赔付。超30天未解除合同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如发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是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的,但是如果在30天内未实施“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很多人都很意外,保险公司怎么会犯这么低级的错误呢?说实话,我也很意外!但是,让我更意外的是居然还真有因此获赔的法院判决,而且不只一个!有的保险公司只出具了《拒赔通知书》,但是居然忘记了解除合同;有的保险公司,等它想起解除合同的时候,已经过了30天的时间。如果保险公司自己犯了“程序”上的错误,我想我们没道理不抓住它!我写下这篇文章的目的,是为了让大家更好做“健康告知”,而不是鼓励你不“如实告知”,然后通过一些“手段”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这种不诚信的行为是属于“破坏者”,本人也是不支持的。我只是想告诉那些因“过失未告知”或者因保险代理人原因导致未如实告知的,在保险公司拒赔以后,并不是完全失去了获赔的可能,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去寻找“反败为胜”的机会,可能还是拥有一丝希望的,毕竟中国的保险法的理发基础还是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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